贵阳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狠抓教育教学质量, 建立良好学风,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培养学生诚实守信、本分做人的道德操守,学校本着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考试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 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校领导、督导、教务处、学院领导负责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七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承担下列后果:

(一)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取消其评优评奖的评选资格;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书面呈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九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三)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反本办法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理的情形。

在校期间两次受到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第三次违反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纪行为,处以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纪行为,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意图偷看他人试卷被监考老师警示但未改正的;

(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纪行为,处以记过处分:

(一)夹带违规物品进考场,如书本、笔记本、微缩资料、各种电信器材的存储器、事先写在衣服上或手上或身体其他部位的资料等,并意图偷看所夹带的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且被当场收缴的;

(二)夹带作弊已成事实被监考老师发现但能主动承认错误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纪行为,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学生夹带作弊已成事实被监考老师发现且被当场收缴但认错态度恶劣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参加国家或省厅统一命题的统考如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等,违规作弊的;

(六)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七)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八)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纪行为,处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在监考老师处理时谩骂侮辱老师的;

(二)请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的;

(三)利用高科技通讯工具考场内外联合作弊的;

(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 凡被认定为考试中存在违纪行为的课程,该门课程一律以零分记载。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 2 名及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 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监考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考试监督部门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的具体程序为:

(一)监考老师当场收缴试卷,暂扣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并要求学生签字确认违纪事实后离开考场,等候处理;

(二)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如实填写《贵阳人文科技学院(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考试作弊处理表》,报相关学院签具处理意见,交教务处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学校行文公布,并计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书面申诉后,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 30 日内,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检查知识水平或技能水平的一种鉴定方法,通常分为笔试、口试、现场作业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反考场规则及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贵阳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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